广东省定制家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东省定制家居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Custom Hom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CH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从事定制家居行业的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行业的利益和会员的权益,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研究探讨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构建衣柜行业及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广和发展定制家居,让定制家居成为家居消费的首选;提升广东定制家居行业的综合竞争力,让广东成为全国乃至全球知名的家居定制之都。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经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产业调整规划布局、家居及配套产品流通政策及行业标准的制订,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和评优评级活动。
(三)根据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组织行业之间或行业内部之间的交流、互访,资源共享,促进企业共同进步。
(四)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价格和其他争议,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本行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组织业内经验交流、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和产品销路。
(七)创办协会刊物,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举办各种类型培训活动及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定制家居行业经营发展的其他活动;推进行业标准建立;提升行业公信力。
(十)协助企业申请省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十环认证等;帮助会员与银行信贷部门拓展商业融资渠道;以协会的名义与外界进行商务谈判。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按规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
(二)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取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享用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五)有权向本协会反映意见及要求,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六)有权查阅会员大会记录,对本协会的管理有监督权;
(七)委派或提出更换会员代表建议名单的权利;
(八)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或不交纳会员费,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若退出本协会,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及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理事等;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及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1/3,且为奇数。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工商部门正式注册;
(二)在本地区和本行业有良好的信誉、口碑和知名度;
(三)申请入会半年可申请,自愿性,经过理事2/3人投票通过;
(四)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主动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六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一般会员单位: 3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 30000元/年;
(三)监事单位: 30000元/年;
(四)副会长单位: 30000元/年;
(五)会长单位: 30000元/年;
应于每年的10-12月前交纳次年度的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若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则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协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一八年八月一十一日经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衣柜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东衣柜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Wardrob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W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从事定制衣柜行业的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行业的利益和会员的权益,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研究探讨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构建衣柜行业及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广和发展定制衣柜,让定制衣柜成为家居消费的首选;提升广东衣柜行业的综合竞争力,让广东成为全国乃至全球知名的家居定制之都。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职能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经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产业调整规划布局、家居及配套产品流通政策及行业标准的制订,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和评优评级活动。
(三)根据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组织行业之间或行业内部之间的交流、互访,资源共享,促进企业共同进步。
(四)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价格和其他争议,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本行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组织业内经验交流、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和产品销路。
(七)创办协会刊物,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举办各种类型培训活动及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衣柜行业经营发展的其他活动;推进行业标准建立;提升行业公信力。
(十)协助企业申请省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十环认证等;帮助会员与银行信贷部门拓展商业融资渠道;以协会的名义与外界进行商务谈判。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行业会员、关联会员。
(一)专营或主营定制衣柜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研发等的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后成为行业会员。
(二)其他与衣柜行业相关的单位,如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等,申请加入本协会后成为关联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按规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
(二)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取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享用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五)有权向本协会反映意见及要求,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六)有权查阅会员大会记录,对本协会的管理有监督权;
(七)委派或提出更换会员代表建议名单的权利;
(八)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
(一)一般会员单位: 3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 30000元/年;
(三)监事单位: 30000元/年;
(四)副会长单位: 30000元/年;
(五)会长单位: 30000元/年;
应于每年的10-12月前交纳次年度的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经核准后向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若退出本协会,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若违反本协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协会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或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任免流程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理事等;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及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及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参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协调、管理与控制本协会的相关事宜。
(四)制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定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若有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提议可发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
除本章程规定需由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决定的之外,本协会的其他事项均由会长、副会长参加的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需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副)会长参加方为有效。当副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书面委托本单位高管(总监以上,须提前向秘书处备案)代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以上人员若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缺席(含本人不出席和未派高管出席,迟到或早退两次视为缺席一次)会长会议,秘书长可向会长会议提出劝退建议,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同意时即对该副会长予以劝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权,有权向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会长会议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所有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含换届和届中调整)均由理事会选举出候选人(首届由筹备委员会选举),交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及会长会议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违者须及时将财产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负责会计核算及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时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计划。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财务收支应在年度会员大会上公示。
第六章 禁止事项
第四十七条 所有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不得使用其所担任的本协会职务头衔进行商业性质的宣传。本协会所有成员可以统一使用“广东衣柜行业协会成员单位”称号进行宣传推广。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条 本协会若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则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协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及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本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中文为本协会的官方语言,所有会议、交流、文书及会议记录等应使用中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金额,均指人民币;所涉及的“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所涉及的“日”均指工作日,所涉及的“天”均指自然日。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经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